委外監督與國際傳輸監督:兩套義務不能寫成同一份合約條款

從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項與各業別安維辦法的逐字比對,談委外合約的檢核落點

審查委外合約時,最容易出錯的不是漏看條款,而是把條款對到錯的法源。一份寫著「應約定個人資料處理之範圍、類別、特定目的、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」的檢核意見,看起來完全合規,卻可能引錯依據——因為這七項要素出自國際傳輸的監督規定,不是委外監督的規定。委外監督在施行細則裡只要求前四項,多出來的「地區、對象、方式」是跨境情境才有的要求。條文長得像,義務並不相同。 ...
2026-08-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