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的個資管理制度是演戲還是真的?

五個自我檢測指標

一場精心排演的合規秀

我走進會議室時,桌上已經擺好三本厚厚的程序書、一疊教育訓練簽到表,還有一份剛印出來的個資盤點清冊。 負責人很自豪地說:「我們制度都建好了,文件也都有,每年也有辦教育訓練。」 我翻開程序書,問了一個問題:「這本程序書最後一次被拿出來用,是什麼時候?」

沉默。

這個場景,我這幾年做輔導時看過太多次了。醫學中心有,連鎖餐飲有,國際零售品牌有,非營利組織也有。差別不在產業,而在制度是不是平常就在跑。有些公司的制度是活的,碰得到、用得到;有些制度平常收在櫃子裡,等到稽核快到了才想起來。

問題是:你怎麼知道自己的制度屬於哪一種?

這篇文章不是法條逐條解說,也不是制度建置手冊。我只是想把自己在現場最常用的五個判斷點整理出來。你可以把它當成一面鏡子,照一下自己的制度目前到底是在運作,還是在撐場面。對 DPO(個資保護管理人/專責人員)、資安主管、法遵主管,或正在考慮把制度做起來的經營者來說,這五個問題都很實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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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4-04

【合規分析】個資蒐集要件分析

「契約關係」與「當事人同意」之適用差異

在執行個人資料盤點與適法性評估時,企業常習慣性選擇「當事人同意」作為法律依據。然而,依據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19條,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,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」 往往是更穩固且合適的選擇。

我們要回到個資保護最根本的邏輯:「合法性基礎」。非公務機關要處理個資,必須有一個合法的理由。這兩個條款代表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權利來源: 兩者差異的核心在於資料處理的驅動力:

  • 契約關係(交易驅動): 基於「必要性」。為了履行對您的承諾(如:交付商品、支付薪資),企業「必須」處理您的資料。若無此資料,契約將無法執行。
  • 同意(授權驅動): 基於「自願性」。該資料處理對履行核心契約並非絕對必要,但企業「想要」進行(如:精準行銷、數據分析),因此需要當事人的額外授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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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12-13

【深度解析】企業個資保護鐵三角

專責、管理、查核人員到底差異在哪?一篇文看懂職責、技能與建置路徑

在數位經濟時代,資料是企業最寶貴的資產之一,而個人資料的保護更是重中之重。隨著台灣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及各行業主管機關的法規日趨嚴謹,許多企業開始意識到,單憑IT部門的努力,已不足以應對複雜的個資保護挑戰。於是,「個人資料保護專責人員」、「管理人員」、「查核人員」這些名詞應運而生。

然而,許多企業主、法務、甚至IT人員,對於這三個角色的具體差異仍然一知半解:

  • 這三個職位有什麼不同?可以由同一個人擔任嗎?
  • 我們公司需要設立哪些職位?法規有強制要求嗎?
  • 他們分別需要具備什麼樣的知識和技能(學能)?
  • 如何從零開始,在企業內部建立起這套制度?

本文將為您徹底剖析這三個角色的本質區別,提供具體的建置建議,讓您一次搞懂企業個資保護的「治理鐵三角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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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10-30

別再略過個資蒐集宣告了!!!(一)

這幾年因為疫情的因素,每個人的個人資料基本上已經沒有什麼隱私可言,除非不上街、不進商店購物買東西吃東西、不進公共場所。這也不能怪廠商或店家不好好的保護好我們的個資,其實每個人都在不經意的狀況下,同意了自己的個資同意作自己不想的方式利用。

我個人從事個人資料保護的顧問,與大家不同的點在於,每一次按同意個資蒐集宣告時,都會很仔細的看一下內容與細節。在此作個系列文章,幫大家看平常略過的文件,說明裡面是否藏有貓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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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7-22

資訊安全不等於個資安全

從事個人資料保護工作一段時間了,最常被詢問的是ISO 27001做好,不就等於把個資保護好了嗎? 其實差異還蠻大的!!不論是在法源依據、認證組織與施行方式等全都不同,更重要的是法遵的問題。 先說明一下,以現行中華民國的法律而言,假如資訊安全沒有做好,公司也不是「資通安全法」中所定義的機關組織,那最多就是洩漏了營業祕密。公司不會因為洩漏了營業祕密而犯法或是處以行政罰鍰。 ...
2022-04-22